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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12-21 15:02:16 人氣:
隨著我國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有害化學品、易燃、易爆氣體的應用范圍在不斷擴大。這些有害、易燃、易爆氣體在生產和使用中如果發生泄漏將會引起中毒、火災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發生。因此,很多廠家都會購買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以防止泄露事故的發生。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強制檢定的必要性。
可燃氣體報警器(簡稱報警器)是預防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氣體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發生泄漏報警功能的裝置。在實際使用中,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設定爆炸下限(如20%LEL)為報警點,一旦發生泄漏,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報警點)報警器會立刻報警,并斷開電源,同時打開通風系統,使人員能夠在一定時間內處置險情。報警器在使用過程中的可靠性,將直接關系到危害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自然環境的污染等嚴重問題。
由于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采用催化燃料式傳感器,傳感器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其靈敏度每年自然下降10%~30%,其壽命也就2~5年。如果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傳感器靈敏度下降,泄漏的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而未能及時報警,就會產生爆炸的危險。因此,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需要每年定時進行檢定,以保證其性能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鑒于此,企業使用中的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如果不進行每年定時檢定,會導致靈感度下降,看上去正常,但實際上已留下了嚴重的事故隱患,一旦發生泄漏,后果不堪設想。
目前,我市還有許多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使用單位不了解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不了解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的工作原理以及技術特性,或者對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性能重視程度不夠,致使大量的在用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至今未按期申報并接受強制檢定。
因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未按期申報檢定而失效,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將追究相關人員的失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可燃氣體報警器屬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需依法進行強制檢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給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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